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28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只能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
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C、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D、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B项说法完全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所以,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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