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

admin2012-10-17  27

问题 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

选项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答案1

解析 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已届清偿期,而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人无此权利,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也不能申请破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A项,南翔公司租用甲公司仓库期间,南翔公司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该种情形不属于第136条规定的四种适用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况,因此,甲公司可以在2007年12月之前提出诉讼请求,故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南翔公司破产。B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C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双方均为法人,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应至2006年4月)。D项中的债权还未到期,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故本题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f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