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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乙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当年8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甲于9月5日要求乙还款,乙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丙处有1.5万元货款未收到,愿意将这1.5万元债权让与甲去收,并将债权文书当场交与甲。甲持该债权文书同乙一起到丙处收款时,丙承认欠乙
2004年3月15日,乙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当年8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甲于9月5日要求乙还款,乙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丙处有1.5万元货款未收到,愿意将这1.5万元债权让与甲去收,并将债权文书当场交与甲。甲持该债权文书同乙一起到丙处收款时,丙承认欠乙
admin
2022-09-19
41
问题
2004年3月15日,乙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当年8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甲于9月5日要求乙还款,乙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丙处有1.5万元货款未收到,愿意将这1.5万元债权让与甲去收,并将债权文书当场交与甲。甲持该债权文书同乙一起到丙处收款时,丙承认欠乙货款1.5万元未付,但要求延期一个月后付给甲。后来丙以“我又没欠你钱,且乙又未到场”为由拒付。甲到丙处多次收款未果,以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行使乙在丙处的债权。[北化2007年研]
问:
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
甲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本案中,甲通过债权让与已经取得了乙对于丙的债权,其已经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代位权所需要的债务人的债权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甲应以自己的名义并以债权转移所获得的债权直接向丙要求其履行义务,而不能依靠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履行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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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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