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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dmin
2008-09-01
47
问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析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所有人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所有人自己遗失,或者承租人遗失,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只是丧失占有,为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及有关费用由失主负担。遗失物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拾得的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已有的,拒不返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原物所有人应当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物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在本题中,乙仅仅给奇石配以基座,按照一般理解,该加工物的价值并没有大于材料的价值,所以乙并不能因加工行为而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奇石所有权属于甲,尽管乙已经将此石赠与丙,因为乙属于无权处分,所以乙的赠与行为无效,此时丙持有奇石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掼失的人。因此,丙不能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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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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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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