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1)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

admin2014-02-25  26

问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1)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2008—卷四—五)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选项

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或者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解析 1.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1)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  (2)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   
3.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本题考查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问题。《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案例中律师杨某对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但没有讲明这仅是个人意见。再根据《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9条的规定,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欺骗、欺诈的行为;  (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的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案例中杨某称某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表示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杨某的行为不仅诋毁同行信誉,而且暗示自己能通过关系不恰当地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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