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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
admin
2021-08-03
2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10题)
选项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A
解析
首先,关于保证方式,担保法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同时,《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三笔还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其次,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三笔借款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债权人甲公司应当自三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丙公司主张债权,否则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具体而言,2012年7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2012年8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12年9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在上述保证期间,甲公司应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丙公司免责。
最后,我们来看主合同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本题中,虽然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对三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顺延,但保证人丙公司并不知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可知,因三笔借款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均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故丙公司对三笔借款的保证期间仍为法律规定的原合同的保证期间。从而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2012年7月31日及2012年8月30日的两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均已经超过,丙公司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而2012年9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尚未过期,故甲公司仅能向丙公司主张最后一笔借款300万元的保证责任。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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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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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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