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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65题)
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65题)
admin
2013-09-05
33
问题
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65题)
选项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答案
A,B,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根据本题给出的条件可知,缺陷产品造成张某损害,属于生产者甲厂的责任,因此销售者美容院如果先行对张某进行了赔偿,有权向甲厂追偿,所以D选项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44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但是均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该护肤液严重灼伤张某的脸部皮肤,给张某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因此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
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如果提出的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学理通说,违约之诉中当事人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样,C项可能是错误的,但是,C项并未说明张某提出的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只是笼统地说“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表述当然是没有问题的,考生不必再去琢磨张某到底提出的是何种之诉。根据给定的条件进行分析,自己不要假设条件,这在司法考试答题时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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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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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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