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22-01-27  23

问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如果王某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依法不允许撤诉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B,C,D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又依《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据此,B、C、D项均不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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