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3年1月~2016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3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4

admin2017-01-03  82

问题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3年1月~2016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3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4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5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合计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且已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5)2015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止2015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收入40500万元,缴纳转让环节相关税费2227.55万元(不含印花税);尚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
(6)2015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6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
②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2016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平方米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352
B、334
C、324
D、348

答案C

解析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公司打包销售剩余房屋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适用税率30%。
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平方米房屋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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