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

admin2011-02-14  28

问题 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B、应适用其本国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C、应对艾某直接适用驱逐出境
D、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D

解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由此可知,艾某作为二等秘书,享有外交豁免权,对其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活动不能直接适用刑法追究责任,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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