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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
admin
2014-02-25
28
问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卷三—98,任)
选项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
A,B,C,D
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明白追索赡养费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因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义务是共同的。在本题中,尽管王某只告了王乙,法院也要追加王甲、王丙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本题案件中的被告实为王甲、王乙、王丙。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知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本题这一特殊案件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除了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A、B、C、D四项全选。严格来说,本题命题有一定瑕疵,但这也正说明了司法考试答题一定要依据考点和命题思路解答。本题的考点就在于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赡养费案件的处理情况,只能依此作答。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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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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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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