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于6月10日发商务电传至澳大利亚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精盐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悉尼,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7月9日回电:“你方6月10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

admin2009-01-19  28

问题 中国甲公司于6月10日发商务电传至澳大利亚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精盐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悉尼,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7月9日回电:“你方6月10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选项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未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答案4

解析 该题考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承诺的效力。(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乙公司添加的“卫生检验证明”不能被视为实质上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条件,所以AB是错误的。(2)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故答案C是正确的。(3)当乙公司提出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故D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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