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5-09-30  36

问题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注意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财物,简单地说,本人占有变成所有就是侵占,他人占有变成自己所有就是盗窃。故B项错误,应选。注意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故C项错误,应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应选。注意在本题中,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现未退出的借记卡完全有条件可以归还给丢失者,不能认定为“拾得”,故乙的行为不是“冒用”而是“盗窃”,不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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