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是某轮胎厂职工。2008年8月在厂里办了停薪留职,为期两年。2009年3月该厂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决定辞退部分员工。3月16日厂里张贴公告,要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尹某也在此之列。但他此时在广州打工,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朋友

admin2022-12-27  43

问题 尹某是某轮胎厂职工。2008年8月在厂里办了停薪留职,为期两年。2009年3月该厂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决定辞退部分员工。3月16日厂里张贴公告,要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尹某也在此之列。但他此时在广州打工,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朋友,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2009年9月28日,尹某回家探亲时方知自己已经被单位辞退。尹某认为厂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恢复劳动关系,遭到拒绝。2009年12月,尹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正确,因为尹某申请仲裁时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本案的关键在于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厂方明知尹某停薪留职,只是在厂里张贴公告,并没有通知到尹某本人,也不通知其家人朋友,导致尹某无从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同时,尹某停薪留职的期限是2年。至2009年9月,尚未届满,也不足以推知其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根据前述法条,本案中,应以尹某得知自己被辞退的日期2009年9月28日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尹某在2009年12月提起仲裁,仍在1年的仲裁时效内。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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