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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73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73题)
admin
2015-06-17
30
问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73题)
选项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本题中,合伙企业属于“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所以债权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A选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作为普通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只能由普通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故B项错误,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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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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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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