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强制措施的依法采用与变更。(西北政法2007年研)

admin2014-12-08  11

问题 简述强制措施的依法采用与变更。(西北政法2007年研)

选项

答案(1)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改用另一种强制措施的行为。强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在适用时应当严格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本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2)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①患有严重疾病的;②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③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3)公安机关在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它是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不该逮捕的情况,有权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样既考虑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又考虑到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由原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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