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南财大2007年研)

admin2014-12-08  30

问题 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南财大2007年研)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审判人员。包括承办本案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包括承办本案的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包括直接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配备有书记员。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参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的活动,在审判阶段要随同公诉人出席法庭担任记录工作。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参与审判阶段的活动,有时也参与执行阶段的活动。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他们都属于应予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 (5)翻译人员。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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