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dmin2012-10-17  29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选项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故减资2万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公告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时,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B选项的表述是股东人数的2/3,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178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CD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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