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于2014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

admin2019-11-30  24

问题 李明于2014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6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6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

选项 A、60日
B、3个月
C、半年
D、1年

答案D

解析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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