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

admin2014-12-07  27

问题 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问题: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不对。2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其立案机关应当在省市级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2)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搜查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4)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5)搜查时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6)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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