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形式法律推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0-06-14  35

问题 下列关于形式法律推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演绎推理是根据特殊性的知识,推出关于一般性的知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必然是真实的
B、归纳推理是从两个或更多的同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如果说演绎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那么归纳推理就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C、设证推理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推理的运用受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推理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D、类比推理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严格的逻辑推论,而是一种相互关系的比较,是从已知的特殊导向未知的特殊的思想方式

答案A,B

解析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那么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比则是由较多个性特殊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由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故选项C、D的表述是正确的。依题意,A、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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