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admin2022-05-12  22

问题 试论述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选项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所谓公共运输,是指面向社会大众的、为全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运输。 一种运输行为要成为公共运输行为,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其所服务对象应当是社会公众; (2)其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运输价格较为固定,而且一般会定期向公众公布; (3)从事公共运输,应当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为全社会提供运力; (5)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相对方所订立的合同是公共运输合同。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它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防止被强制方滥用其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践行合同正义。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来说,虽然他们有一定的缔约自由权,比如可以适当选择航线,可以对某些不宜托运的货物作出一定的限制,但是他们没有自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都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托运要求,只要运输合同相对人提出要约,他们就必须强制承诺,而不存在拒绝的余地。反过来说,如果这些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意识地去选择合同相对人,拒绝相对人通常、合理的托运要求,就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第289条之规定,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在通常的情况下,缔约自由中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下,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地行使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就会发生与契约自由的内在价值背道而驰的后果,而且也会与契约正义原则发生冲突。因此,为了实现契约自由的内核——契约正义,也基于民生的考虑,要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政府的行为来取代当事人的意思,使其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就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某些规制,而不能任由契约自由肆意扩展,以达到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所以,强制缔约伴随着对契约自由的规制及在实质上践行契约正义而登上了历史舞台,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就是一种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公共运输场合,合同双方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和公用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个体力量相对薄弱,处于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单位则实力强大,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需要对运输合同的缔约自由进行限制,故而在法律中规定了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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