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别墅一套,后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则此房屋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

admin2020-12-30  45

问题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别墅一套,后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则此房屋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

选项 A、如果甲表示愿意购买,当然卖给甲
B、如果甲的报价与承租的公司的报价相同,应当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当卖给承租公司

答案B

解析 甲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都在同等条件下应由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第1项,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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