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某商品,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

admin2009-11-01  50

问题 进口某商品,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拒绝。问:银行这样处理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选项

答案银行的处理方法合适。本案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符合信用证业务的要求。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然后及时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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