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9题)

admin2014-12-09  19

问题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9题)

选项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①物的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非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须注意:汽车的备胎是汽车之外独立的物,系汽车的从物而非汽车的非重要成分)。②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必须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外一个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③例如:甲擅取乙的涂料粉刷自己房屋的墙壁,由于墙壁上的涂层是房屋的重要成分,该涂层必须与房屋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法律便规定,乙的涂料附合于甲的房屋,乙对涂料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与此不同,若甲盗窃乙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车上,因轮胎仅为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和汽车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因此该轮胎的所有权仍归乙所有。④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归属的规则是:若为天然孳息,按照《物权法》第116条确定;若非天然孳息,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例外,属于无主动产。⑤本题中,“长江属于国家所有”只是一个粗略的说法,并不准确。《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所谓“水流”,仅指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据此,长江的河床和沿岸的部分土地也归国家所有。⑥本题中,就潘某在长江边拾得的这块奇石而言:它显然并非水流的成分;在它深埋于河床之下时,属于河床(土地)的成分;在它离开河床的怀抱,傲然屹立长江岸边时,它已经与土地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物。⑦最后的问题是,该奇石是一个独立物,它的所有权之归属如何呢?对此,《物权法》未设规定。长时间以来,按照我国的习惯做法,一般认定河滩上的石头属于无主动产,人人可以先占取得其所有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6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