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5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为持有1%表决权的小股东,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15-09-11  25

问题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5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为持有1%表决权的小股东,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C、该决议可撤销,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D、该决议无效,丁如果持有的股权达到10%,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二是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C和选项D不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题中,华胜股份有限公司共有9名董事,董事会会议须有5名董事出席,但通过决议所需的半数表决票是以全体董事数为基数的,而不是以出席董事数为基数的,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决议违背了《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决议,但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请求,并未规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即任意股东可以提出,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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