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3-11-20  37

问题 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书面约定,专利转让合同出现纠纷由甲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甲公司起诉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
B、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在不同的辖区的,应当由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甲乙夫妻二人离开户籍地A县,甲到B县打工,乙到C县打工,两年后,甲起诉乙离婚,本案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D、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利纠纷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甲乙公司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受理错误。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番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还不在同一个辖区,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而不是“应当”由其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中,甲乙两夫妻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甲起诉离婚,由被告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C县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l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是由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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