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14年4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解散问题。股东对下列哪些做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admin2015-07-13  29

问题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14年4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解散问题。股东对下列哪些做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选项 A、董事长李某在2014年4月14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B、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表决结果是:有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会议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C、如有代表股东表决权2/3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解散公司,则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决定解散公司
D、会议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股东权利的内容,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A项由董事长发出会议通知违反规定,是错误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2条、第102条的规定。B选项中的表决权没有超过2/3,故是错误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C选项中“代表股东表决权2/3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不符合规定,故是错误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其内容为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D选项中改选监事的提案超出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范围,故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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