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5日,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交付小香猪1000头,菜牛500头;交货日期为1999年7月12日;1000头小香猪只能由甲公司自用,甲公司不得转售给第三方。1999年6月30日,甲、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将甲、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的小

admin2021-12-19  18

问题 1999年6月5日,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交付小香猪1000头,菜牛500头;交货日期为1999年7月12日;1000头小香猪只能由甲公司自用,甲公司不得转售给第三方。1999年6月30日,甲、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将甲、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的小香猪,菜牛全部转卖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提货。7月12日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小香猪1000头、菜牛500头。乙公司拒绝,丙公司即与甲公司交涉。7月13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转让事宜,并请乙公司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丙公司。7月14日,乙公司将500头菜牛交付给丙公司,但仍拒绝向丙公司交付1000头小香猪。问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1999年7月12日,乙公司有权拒绝向丙公司交付货物
B、1999年7月12日,乙公司无权拒绝向丙公司交付货物
C、1999年7月14日,乙公司有权拒绝向丙公司交付1000头小香猪
D、1999年7月14日,乙公司无权拒绝向丙公司交付1000头小香猪

答案1,4

解析 1999年6月30日,甲、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将其在甲、乙公司合同提取货物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应当及时将转让事宜通知乙公司,但甲公司未尽此项义务,故该项权利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因而,乙公司有权拒绝向丙公司交付货物。7月14日,乙公司仍有权拒绝将小香猪交付给丙公司,因为甲、乙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该项小香猪只能由甲公司自用,甲公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因此,甲公司将提取小香猪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是无效的。因甲、乙公司未对菜牛的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乙公司应把菜牛500头交付给丙公司。参见《合同法》第79条第2款、第8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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