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dmin2009-03-25  30

问题 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选项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1,2,4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因此既包括了女性也包括了男性,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使犯罪分子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行为中的数种行为,也只定一罪,而不数罪并罚,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单独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对于引诱幼女甲卖淫又容留幼女乙卖淫的行为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实施数罪并罚,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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