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稀土合金镀层钢丝、钢绞线和PC钢绞线等金属制品,由于甲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2017年2月1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盘。甲公司准备与A有限责任公

admin2019-08-28  1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稀土合金镀层钢丝、钢绞线和PC钢绞线等金属制品,由于甲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2017年2月1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盘。甲公司准备与A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收购资产与发行股份的协议,甲公司计划向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行股份用于购买A公司的全部资产,交易金额为52000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投行专业人士讨论具体重组方案细节,重组要点如下:
(1)A公司从事手机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其已研发完成某款LOL游戏,公测后市场反馈火爆,预计收入大增。此次收购完成后,甲公司主营业务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2)重组完成后的甲公司股权依然分散(无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前三名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互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甲公司依然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但A公司原有股东向甲公司派出的董事能够支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3)甲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6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重组草案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的重组方案因故未予决议通过,重组失败。
甲公司准备收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B公司。B公司章程中约定“通过收购方式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20%的,即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需向本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已经通过协议方式收购B公司股份达到13%,成为B公司第一大股东,甲公司欲5月11日通过“新三板市场”继续购买B公司的股份。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B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符合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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