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

admin2014-04-15  14

问题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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