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2-12-29  19

问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解析 《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款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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