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

admin2018-08-04  24

问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

选项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A选项考查的是拾得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在我国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甲若以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为理由,可以支持其追回自行车。A选项正确。B、C、D三个选项考查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如果乙从丙处购买时,明知该自行车系丙从甲处偷的,则应认定乙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相类似地,乙若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则不符合“合理的价格”要件,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B、C、D三个选项均可以作为甲追回该自行车的合法理由。故本题选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h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