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接任此职务。新任的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admin2016-01-15  34

问题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接任此职务。新任的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该合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有关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原告决议免去李某职务违法,被告可以“留置”该印章作为抗辩
B、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不得申请撤诉
C、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D、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答案C,D

解析 依据《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本题B项错误。至于A项,被告依法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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