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3-06-09
19
问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
D
解析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Y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哪一选项?()
某法官作出的判决中错误的是?()
鑫跃公司是某经济特区企业,2008年该市国税局向鑫跃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鑫跃公司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鑫跃公司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不应当缴纳如此多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该市国税局没有采纳鑫跃公司的主张,坚持征收税款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和其同学陈某(女)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号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
甲因犯贪污罪被某中级法院经一审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在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以下何种情况,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甲县乙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某甲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不料在开庭前因病死亡。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甲欠乙5万余元,到期后乙至甲家中索要,甲以身边没钱为由推托不还,二人遂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甲无意间碰触到乙胸部,时值盛夏,乙衣着单薄,甲色心大起,不顾乙反抗将其强奸。在强奸过程中,乙奋力挣扎,导致身体及生殖器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
随机试题
行痹的代表方是
Access2010中,操作查询不包括______________。
在SE序列中,T1加权像是指
在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医疗机构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都应当遵循()原则。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整体验收的组织单位可以是()。【2014年真题】
甲、乙、丙、丁等15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在拟制订的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组成、监事任期、股权转让事宜等做了如下规定。(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7人,不设职工代表。(2)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2年。(
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只有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展现出来,才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由这一前提和“没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展现出来”为前提,可必然推出结论()。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其进步性主要在于()。
(2015年多选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该条文表达的法律规则属于()。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