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受诉人民法院的院长胡蕊是被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弟弟,本案的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查起

admin2013-04-25  32

问题 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受诉人民法院的院长胡蕊是被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弟弟,本案的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就是由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的。那么,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选项 A、李四
B、胡蕊
C、王五
D、赵六

答案C,D

解析 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胡蕊并不一定参加本案的审判,所以不属于应回避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王五是鉴定人,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应当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赵六曾作为检察人员参加过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所以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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