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二第39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针对下列哪些知识产权规定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admin2018-06-27  63

问题 (2012年卷二第39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针对下列哪些知识产权规定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选项 A、专利
B、商标
C、工业品外观设计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答案A,D

解析 TRIPS第21条“许可和转让”规定 :“各成员可以规定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的条件。这应理解为。商标的强制许可是不允许的,并且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商标连同或不连同其所属的企业一起转让。”。TRIPS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规定:“如果成员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即可对专利的主题作其他的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方使用,则应当尊重下列规定:(a)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虑;(b)这种使用,只有在使用前,意图使用的人曾经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持有人给予许可,但在合理的期间内这种努力没有成功的,才能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成员可以放弃这一要求。然而,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只要合理可行,仍应尽快通知权利持有人。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订约人未经专利检索,即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知政府或者为政府使用或者将使用某有效专利,则应迅速通知权利持有人;(c)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并且在半导体技术的情形,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d)这种使用应当是非独占性的;(e)这种使用不得转让,但与享有这种使用的企业或者商誉一起转让的不在此限;(f)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g)在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保护的前提下,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已不存在,并且不大可能再发生时,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即终止。主管机关接到怀有此种动机的请求后,有权对这些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h)应当根据每一案的情况,并考虑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报酬;(i)有关这种使用的许可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j)有关对这种使用支付报酬的决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k)如果允许这种使用是对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给予的补救,各成员没有义务适用(b)项和(f)项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形,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可以将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考虑在内。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可能再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这种许可;(1)如果这种使用的许可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专利),因为利用该项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专利),则应适用以下的附加条件:(i)与第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应当包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ii)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依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以及(iii)除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外,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是不可转让的。”
    TRIPS第37条“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规定:“……2.布图设计遇有任何非自愿许可,或者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由政府使用或者为政府使用时,应当比照适用第31条(a)项至(k)项规定的条件。……”据此,商标和外观设计不属于TRlPS的强制许可范围。故选项A、D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C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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