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09  20

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
B、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但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
C、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D、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

答案C,D

解析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此,企业合并只是该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之一,选项A错误,不当选。
   《反垄断法》第2l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可见,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不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B选项错误,不当选。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歹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可见,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C选项正确,当选。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根据该规定,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存在豁免的情形——“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可见,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最终不一定会被禁止。D选项忽略了法条中但书的规定,是错误的,不当选。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中包括此项,我们认为该答案有待商榷。
[陷阱点拨]对于本题Al选项,考生有较大的异议,认为“经营者集中”与“企业合并’’是一个意思,这种异议是从理论角度出发产生的。   
从理论上讲,“集中”的确就指的是反垄断法上的合并,它只不过是后者在我国法律中所使用的一种术语。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上的合并还被称为“结合”,或者直接就被称为“合并”。事实上,这几个词的实质意义都是相同的。但考生必须明确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合并绝不同于企业法意义上的合并。后者仅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前者的含义比后者要广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合并,即我国法中所称的“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取得财产,即取得另一个企业资产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这主要是指企业法意义上的新设合并、转让以及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吸收合并。
(2)取得股份,即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股份,并且这些股份或者它们与该企业以往所持有的股份结合起来,达到或者超过了被取得企业一定数额的资本或者表决权。
(3)取得控制权,即一个或者几个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可以通过取得一个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对企业机构的组织、意见或者决议可以产生一定影响的权利或者合同等方式实现。
(4)其他任何方式,即一个或者几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另一个企业的竞争施加显著影响的企业间的任何约束。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定义为其第二十条所列的三种形式。因此,“经营者集中”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一个意思,而与企业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绝不是一个意思。
    根据题意,可以认定该选项中的“企业合并”指的是法条原文中的“企业合并”,也就是狭义上、企业法意义上的合并。则经营者集中显然包括而不限于企业合并,该选项错误。另外,从该选项也可得知,以法条为准、以法条为核心是司法考试的特点,考生答题时应紧紧围绕法条作答,尤其是在题干明确指出依据法条规定作答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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