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1题)

admin2019-01-25  25

问题 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1题)

选项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被告人并非必须参加庭前会议,法院有权不通知其参与,因此不是被告人的权利,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1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可见,法院只能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而并无作出处理的权力,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根据以上法条,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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