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dmin2008-08-07  47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选项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解析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选项 A、B当选,而选项D不符合题意。《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选项C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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