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要购买水泥,和乙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货款为10万元,双方约定用汇票结算。故甲给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乙收到票据后,将汇票依次转给了丙、丁。丁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某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票据权利已过时效为由而拒付。下列说法正确

admin2014-10-17  32

问题 甲想要购买水泥,和乙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货款为10万元,双方约定用汇票结算。故甲给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乙收到票据后,将汇票依次转给了丙、丁。丁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某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票据权利已过时效为由而拒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银行拒付的行为不合法
B、持票人丁可以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权
C、持票人丁只能向甲行使追索权
D、持票人丁只能向甲行使民事权利,请求甲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答案D

解析 《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以只有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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