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男,35岁。甲12年前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甲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于2015年10月报考了某校的MBA。但因离校10多年,甲对自己即将参加的考试心中没底,于是报名后便在网上找到了某替考机构,并与该替考机构的乙签订了“合

admin2017-03-20  35

问题 甲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男,35岁。甲12年前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甲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于2015年10月报考了某校的MBA。但因离校10多年,甲对自己即将参加的考试心中没底,于是报名后便在网上找到了某替考机构,并与该替考机构的乙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甲向替考机构总共支付8.5万元,由替考机构寻找合适的替考人代替甲参加考试。后替考机构在网上找到了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之后无固定职业的丙替考。替考机构的乙与丙约定考试完毕后支付800元至3 500元的替考费,最后以考试成绩再确定具体支付丙的实际费用。丙于2015年11月被甲带到某考场学校进行了信息确认并现场采集了照片。在准考证上,信息是真实考生甲,而照片则是替考人丙。
    2015年12月26日是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第一天,在考生入场前进行信息核对时,丙的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的情况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怀疑。监考人员随即询问了丙。考试中,监考人员再次与其他监考老师对考生信息进行了核对,并于第一场考试结束后将丙带至办公室再次进行询问。此时,丙当场承认代替甲考试一事。随后丙被公安机关带走。丙到案后,公安机关电话询问甲是否找人替考,甲在电话中承认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查出该替考机构及乙还有5起类似事件,遂抓获乙并取缔该机构。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甲、乙、丙的行为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的《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甲、丙各犯代替考试罪,应在法定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中进行判处。 鉴于丙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甲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甲、丙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2款的规定,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有多起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应在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中进行判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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