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

admin2022-12-27  26

问题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题:
公司是否应该给与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是王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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