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3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69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

admin2014-10-16  30

问题 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3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69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负责将机械设备运到玻璃制品公司所在地。设备运到并投入使用后半年内,生产出来的瑕疵玻璃制品的比例居高不下,致使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约86万元原材料损失。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为该3台设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就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的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证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在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的诉讼中,该设备属于物证
B、在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的诉讼中,瑕疵玻璃制品属于本证
C、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的结果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D、法院基于玻璃制品公司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的结果在庭审中无需经过当事人质证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者痕迹。在本题中,玻璃制品公司的瑕疵玻璃制品是通过该设备生产的,而且经过有关专业机构鉴定,3台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因此,设备属于物证。故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关于证据分类的理论,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本题中,玻璃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国贸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就应当对玻璃制品存在瑕疵因而造成原材料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玻璃制品公司提供瑕疵玻璃制品正是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因此,瑕疵玻璃制品属于本证。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1条的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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