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三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dmin2012-09-16  31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三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选项 A、只有李四、王五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B、张三可以获取经审计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C、如果张三死亡,张三的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合伙人资格
D、张三不得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合伙企业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项正确。
    该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错误,为应选项。
    该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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