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是属于可产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为?

admin2013-12-28  20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是属于可产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为?

选项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粗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作出公开表示

答案1,2,4

解析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所以选项A是根据交易习惯而成立于合同。《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B项的默示行为视为其接受继承。《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选项C是正确答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以选项D中受要约人没有表示,则视为拒绝要约。依此,可知ABC为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W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