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中的绿色原则。[宁波大学2020年研]

admin2022-09-19  41

问题 试论民法中的绿色原则。[宁波大学2020年研]

选项

答案(1)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其含义应包括: ①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 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节约资源、有利生态环境的自律。 ③绿色原则是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有所约束。 (2)绿色原则体现了三重正义观: 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 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 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 (3)绿色原则强调的内容: ①强调要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在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生态严重恶化的背景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民法典》物权编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确认为立法目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强调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始终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尽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资源的有效利用开辟可能。 ②强调保护生态和环境。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32条确认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包含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内容。 (4)绿色原则的功能: ①确立价值导向的功能。绿色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确立了一种价值导向,即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同时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理念,规范了权利行使行为,以更好地兼顾私人权利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为立法适应将来社会发展预留了很大的空间。 ②对财产权利作出必要限制的功能。绿色原则也对财产权利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传统民法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而生态环境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所以,保护生态环境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民法典》社会化的重要体现。例如,就物权的行使与抛弃而言,就应当尽量做到物的有效利用,要尽量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③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的功能。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相关的规则设计中切实贯彻了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设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绿色原则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即便民事主体违反了绿色原则,仍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宜直接依据绿色原则加以认定。当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绿色原则可以指导相关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④解释合同的功能。绿色原则可以指导合同的解释活动。严格来说,对环境的保护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在涉及危害环境和生态利益的情况下,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可适用的价值。法官在解释合同时,涉及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其实就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是否会损害生态环境,如果合同的履行确实有可能损害生态环境,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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