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单选50)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admin2019-03-20  28

问题 (2004年单选50)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选项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不选A项:因为经营状况应当“严重”恶化,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选C项:因为转移财产的目的应当是“逃避债务”,单纯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选D项:因为更换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也不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只有B项表述符合题意,只要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先履行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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