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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admin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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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组织者”的含义?
(2)根据本条规定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根据本条规定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选项
答案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管理者”和“组织者”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其中,“管理者”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当认定为过错的存在。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①直接责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②补充责任。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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